2005年7月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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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析产分家被法院撤销转让
张阿久

    家住象山石浦镇的姚某在2000年6月向张某借了15万元钱,说好每月付息的,可姚某食言了。张某几次找到姚某本人想要回钱,但姚某当面满口答应,过后就是不还。2002年12月,姚某将一套105平方米的房子析产给儿子,并办理了产权转移事项。2004年12月,无计可施的张某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姚某返还本金合计20万元,象山县人民法院2005年1月底作出判决,支持张某的诉称。当张某申请执行时,发现姚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,为此,张某4月底再次将姚某父子一并告上法院,要求判决姚某父子的分家析产行为无效。法院经审理,撤销了姚某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所有的行为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点评: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74条第1款规定: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本案中,作为债务人的姚某应当清偿张某的借款及利息。但姚某在没有偿还张某债务前,首先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所有,导致无财产可供清偿张某的债务,姚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利,父子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,系无效行为,故张某提出撤销姚某的析产行为,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。